和16岁女子发生性关系算强奸不, 广西性侵留守儿童

时间:09-24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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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16岁女子发生性关系算强奸不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20岁的卜某通过互联网互加QQ好友的方式认识了受害人陈某某,在双方聊天的过程中,陈某某告知卜某自己为某中学初一学生,今年13岁。2009年3月19日晚,二人约定见面。见面后卜某便将陈某某带至一宾馆,二人当晚发生了性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第一、强奸罪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强行,均构成强奸罪。因为她们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无论从道义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对其真实意愿作出判断。  第二、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我国"刑法" 刑法对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只规定故意,而未规定要明知女方的年龄,即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女方是幼女,如果明知对方是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那肯定构成强奸罪。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除外,如发育早熟体态像少女的幼女,谎报年龄为少女,与男青少年交友恋爱中发生的性行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利用QQ聊天,在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卜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广西性侵留守儿童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持续升温,促成了越来越多的农村父母走入城市,他们当中有很大一部分外出打工的目的正是为了给孩子筹集学费,让孩子今后能读上大学,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摆脱贫困的处境。然而让人揪心的是,正是他们的远离让自己的孩子失去了父母的关心和监管,很多孩子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很容易成为社会不法分子眼中的猎物
 
 
 
广西留守女童2年遭性侵50次 16名嫌犯以嫖宿幼女罪批捕
近日,在网上盛传的“广西13岁留守女童遭十多名中老年人长期性侵”一案,无疑给中国上千万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问题蒙上一层更深的阴影。
据权威调查显示,截至目前,中国留守儿童数量保守估计已近6000万。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近3成留守儿童家长外出务工年限在5年以上。留守儿童现象产生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家庭的贫困,使孩子的父母不得不走出农村到城市务工;另一方面,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系松动造成我国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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