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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绝大多数离婚者离婚后,其心情总是很沮丧,情绪低沉、伤感,这无关性别,他们表现出愤恨、不满、自卑、看破红尘等各种各样的消极心理。同时,面对周围人的非议和白眼,他们会感到孤独、无奈和愤愤不平。对于心思紧密、敏感多虑的女性来说,这种挫败感给心理健康造成的伤害更甚。很多离婚女性都对周围交头接耳、背后指指点点弄得精力憔悴,使得她们对前途、对人生充满了悲观和绝望,于是抑郁、失眠、焦虑等心理问题纷纷找上门。
孩子是你和男方的,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能否定父母与子女事实和法律上的父母关系,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育费用、教育费用。但这是另外一个诉讼关系,由法院予以裁判由哪一方抚养。
孩子是可以生产的,也可以流产。但生产之后,不能再行生育。
妻子拒绝夫妻生活提出离婚:
性生活(xìngshēnghuó)是指为了满足自己性需要的固定或不固定的性接触,包括拥抱、接吻、爱抚、性交等,性生活不限于性交。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婚是性生活的开端,男女双方很需要了解关于性生活的一些常识。
如果夫妻之间有行房的“义务”,那么相对地就是有要求过性生活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有“拒绝”性生活的“权利”。
婚内性生活趋于平淡,可说是人类行为的常态。面临这种趋势,许多夫妻会采取某些相应行为,以增加性趣。专家认为如果性生活平淡化意味着婚内性生活的不协调,则属异常的质变;此时夫妻双方若不能坦然面对问题,互相沟通与调适,则平淡化的现象将可能成为婚姻的警号。这时就需要夫妻共同努力设法培养婚内生活情趣。学习推陈出新的性生活情调。
对于不是忧虑性生活“平淡化”,却是受不了性生活“频繁化”的夫妻来说,是否有拒绝性生活权利?夫妻双方对行房“频率”需求不同,实在不能归咎与怪责配偶的不是。
我们常说,男人在沟通中注意一句话直接的意涵,女人则倾向于聆听言语外的指涉;这时只要夫妻间加强彼此间的沟通,解释清楚对性生活的看法,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妻子拒绝性生活,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小张结婚刚一年有余,却到法院以妻子拒绝夫妻生活为由要求离婚。近日,昆山法院审结该案,双方最终协议离婚。
小张与小刘均为外地人,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小张对小刘疼爱有加,为小刘花钱更是毫不吝啬。两人感情稳定,最新或2022(历届)年初两人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家庭琐碎开支增多,两人又面临在昆山买房定居问题,小张为小刘的花费自然较以前减少。正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经济压力的增大让小刘越发认为丈夫没本事。两人生活已如此拮据,以后又怎能给孩子好的生活?对丈夫日益失望的小刘,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开始便拒绝同房,并坚持丈夫给自己好的生活之前拒绝要孩子,两人为此产生矛盾。小张最后选择以诉讼结束仅维持了一年多的婚姻。小刘也同意离婚,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小刘嫌丈夫经济条件不好而拒绝夫妻生活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也侵犯了小张的权利。面对家庭经济压力,夫妻应相互扶助,共同创造富裕的生活。既能同甘又能共苦才会拥有和睦、幸福的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