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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上访被劳教的唐慧们 严格来说,因上访而被劳教的“唐慧们”并不是被告。在劳教程序中,被处罚者只是一个“打击对象”。这种程序不正义正是劳教被废止的重要原因。最新或2022(历届)年8月2日,“维权母亲”唐慧因坚持上访反映女儿被强奸案,被永州劳教委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教一年半。唐慧不服向湖南省劳教委申请复议。在舆论的聚焦下,该劳教决定被撤销。后唐慧又将永州市劳教委诉至法庭。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5日,作为原告的唐慧在湖南省高院赢得了诉讼。尽管二审结果被不少媒体形容为“基本胜诉”。 在“人人都是法官”的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有自己所认定的那个赢家。8月1日的《南方周末》就此案发出了他们的质问,“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这篇“颠覆性报道”带来了另一个公共议题—精英与草案的撕裂。 从事件本身看,“唐慧案”的真正焦点是劳教的适用,以及信访与司法的关系。另一位“上访妈妈”—来自兰州的赵梅福也有与唐慧类似的劳教遭遇。她们都是因为不服法院的某份判决而上访,又都因上访而被劳教,再因被劳教而将劳教委告上了法庭。这就象一个恶性循环—上访人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赢的机会。 好在劳教制度在年底被正式废止。涉法涉讼案件也从信访中被剥离,回归司法本源。 【反思】 “唐慧案”将原本就已撕裂的精英与草根,拉得更远。一种声音认为唐慧的维权方式过激,她所要求的正义并不能代表正义。其实这并不是一个问题。唐慧从来就不是一个完人,她要求法院将她女儿一案中的7名被告人都判处死刑,也的确不合法律,更不合乎那些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的期待。但在法律层面,唐慧有权提出这样的期待。当然法院也有权依据法律不满足她这样的期待。提不提是唐慧的权利,判不判是法院的权力。 应该关注的是,唐慧的维权并不是一开始就极端了。她也曾经报案,她也曾经期待警方主动介入。但在她还相信法律的时候,却并未得到法律的保护。由“信法”出发、到被迫走向“信访”,“唐慧们”的上访之路多是如此成就。 可见唐慧案的舆情撕裂,并不是体现在对唐慧维权行为的法律分析上,而主要体现在解决“唐慧式维权困境”的路径选择上—我们究竟应该先让唐慧闭嘴,让唐慧继续使用合法但却无效的维权方式?还是先让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模范遵守法律和正当程序,先让合法的维权方式变得有效?一些自诩“理中客”的法律人选择了让唐慧先守法。 好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的信访变局采纳了后一条路径。也是年初传出的消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穷尽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入终结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按照信访部门的统计数据,每年的信访总量中涉法涉诉信访约占70%。这也意味着,如果上述举措在全国能得到切实执行,七成的信访案件将回归司法程序。不管从哪个角度观察,这都是对信访的弱化,也有助于化解“信法不如信访”的社会盲从心理。而数量如此庞大的“信访事项”回归司法,一方面将极大地考验司法机关定分止争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将突出考验司法尊重民意但不屈从于民意的独立性。 5 息讼 一个人绝望则所有人不安全 被告人:冀中星等过激维权者 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20日,山东残疾男子冀中星携带着自制的爆炸装置,从居住地独自乘长途汽车来京。当晚6点多,冀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二层到达大厅B出口处引爆了爆炸装置,造成本人重伤、一民警轻微伤。 10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冀中星系出于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而实施爆炸。但冀“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一审法院故此以爆炸罪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11月,北京三中院驳回了冀中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与冀中星爆炸案的“证据确实充分”相比,促其走上持续信访之路的,是发生在2005年的一起伤害案。作为被害人的冀中星也曾寻求司法救济,但东莞市两级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冀败诉。多年上访未果,自认公正难以达成的冀中星最终选择了从“被害人”走向“被告人”。 【反思】 冀中星案发之前,同为上访人员的陈水总在厦门制造了震惊中外的“BRT纵火案”,造成了47人死亡的惨案。 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对罪人的同情是个人自由,对罪行的不同情却是法律底线。“个人恐怖主义”式的维权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社会底层人士的维权之艰也必须时不我待地加以解决。 在这个特殊的转型时代,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居高不下,这是实情。一个人绝望则所有人不安全,这是挑战。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实现公正来定分止争,司法责无旁贷。 第三只眼 司法因这些“被告人”而改变着 司法因被告人的命运、被告人的权利伸张而改变;司法也因社会的关切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而改变。 岁末年头,盘点盛行。于各色年度事件中,法治事件总是最受关切;于各类年度人物中,法治人物总是最难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