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驰照片找不到云南大关郭玉驰简历背景照片资料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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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玉驰照片找不到云南大关郭玉驰简历背景照片资料后台据新华社昆明12月6日电 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6日下午在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改判郭玉驰犯强奸罪8年有期徒刑,郭玉驰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此案原一审郭玉驰曾获刑5年,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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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关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郭玉驰将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郭玉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但郭玉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未满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
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将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被告人未当庭表示上诉。   受害人母亲对记者表示,再审判决比期待中的刑期偏轻,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介绍,将根据家属意见考虑是否再向大关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根据大关县检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   大关县法院9月24日一审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申请大关县检察院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绝,该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0月14日下午,昭通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犯罪行为影响恶劣”三条理由进行抗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将案件发回重审,大关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12月3日上午再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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