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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1年底入伍的82年兵武警,1983年开始全国严打,83年、84年共执行了三次枪绝任务。每次执行前三天战友一起训练,在靶场打模拟跪姿人的头型靶。已告知要执行枪绝任务,但谁担任主、副射手未定。用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枪刺打开后刺刀尖15厘米距离对准头部中线及双耳上部平行线的交叉点。这个部位打进去,一枪毙命且不会脑浆崩裂,保持犯人面型相对完整。视训练时射手的稳定性成绩和平时的心理素质来确定执行日谁担任主射手。主射手持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枪膛内只一发子弹,副射手持五六式冲锋枪,枪内满弹匣30发子弹。
执行日早晨宣布谁担任主、副射手,然后各自发枪弹及弹匣。所有正、副射手乘专车提前二十分钟到达刑场在车上等待。死刑犯人都是先去公审大会,再游街(警示、震慑作用),然后到刑场。法院、检查院工作人员再次捡明正身,拍照。公安人员把犯人“扶到”执行位置(犯人戴脚镣,绳索反捆双臂)跪下,两侧有绳由公安人员拉住以防倒下(此时大多犯人是身不由己了)。正、副射手跑步到位,副射手向后转警戒(此时法院、检查院、公安,包括法医等所有工作人员都在指定位置站立,擅动者副射手有权阻止,甚至开枪警告后击毙)。正射手举枪用刺刀尖瞄准犯人后脑指定位置,用眼睛余光看指挥长的小红旗,这一切动作15秒内完成且不能有太大声响,以免给被执行枪决的犯人以心理压力。旗落枪响,正射手刻跑步回专车上,副射手继续警戒。执行后法医上前检验犯人是否死亡,未死由副射手补枪(只许一到二枪)。补枪这种情况我没有遇到过,那属于执勤事故。就连把死刑犯人打出脑浆炸裂(枪口稍上一厘米)回去都要受批评,再也不允许执行此类勤务。
法医确认犯人死亡后,法院工作人员上前拍照。然后专人上前用尸袋收尸,运离刑场或交予家属或无家属的送去火化。
至于说家属要付子弹钱的、枪毙犯人脑浆崩裂的、把死刑犯人器官取走的等都是传言。
最后要说的是:我们战士的心理压力,要执行命令、要完成任务、要稳要准、要面对的是生命(即使他是罪恶的)、现场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警戒线外上万人的围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