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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上交所监事长潘学先,今年将提交一份有关建议将系统性风险防范纳入证券法修改的议案。
潘学先建议,在下一步证券法修改中,研究论证增补有关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制度,建立健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制度基础。主要理由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现行《证券法》未将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纳入“视野”。二是股市异常波动给系统性风险防范“立法”提出了现实的实践需求。三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防控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境外有关系统性风险防范立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
为此,潘学先具体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关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监管目标和职责。建议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境外市场做法,将“减少系统性风险”列为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目标之一,并进一步将监测、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列入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
二是关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建议在证券法上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就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三是关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处置措施。建议在证券法上就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作出授权,如允许平准基金入市、限制某些特定主体的股份减持、暂停某些证券业务等,便于监管机构及时、快速、果断的对系统性风险作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