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再改:未致不应有的损害不担责

时间:09-28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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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去年底公开征集意见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相比,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见义勇为条款”出现重大调整,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这是此前三审稿的一大亮点,三审稿曾提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有评论人士点赞说,该条款相当于中国的“好人法”条款,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社会问题。

不过,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上述“好人法”条款相当于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就是条款中提到的“重大损失”。可是,如何认定“重大过失”?标准是什么?“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好人法”条款作出了调整,增加了“自愿”两个字,强调“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如果见义勇为者有重大过失,那么“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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