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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7日表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在依法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中央态度坚定、明确,绝不含糊,绝不手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日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回答与释法有关的问题,他强调,香港基本法104条规定的本质就是政治效忠问题。
焦点1
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天经地义
发布会现场,有记者提问,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实质,是不是政治效忠的问题?
李飞回应说,“确实是这样,香港基本法104条规定的本质就是政治效忠问题,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他表示,第104条所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拥护“一国”,坚持和拥护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坚持和拥护香港特区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敌视、颠覆、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煽动“港独”的人骨子里是不可能拥护香港基本法的,这是最浅显的道理。
第104条当中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样关乎“一国”,“大家看这个条文,在讲特别行政区之前明确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效忠特区本身就是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说效忠特区而不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质上就是把香港特区视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政治实体,明显违反‘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基本法”。
焦点2
提请释法规定不能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记者提问:香港目前有一些说法,这也是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时都会有的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香港终审法院提出请求时才能进行释法,怎样看待这样的质疑和说法?
李飞回应说,“现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权威的人,从基本法制定的时候就散布歪理邪说,基本法实施以后这么多年继续进行肆意歪曲,所以造成现在有一个舆论陷阱,就是讲‘只要人大释法就是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所以我请大家再把第158条好好读一读”。
第158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李飞解释说,“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授权者有权约束被授权者,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他怎么能质疑授权者呢?”
李飞表示,第158条第三款规定,香港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也可以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授权你解释,你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了必须对其他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况时,凡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在作出终审的判决之前要由终审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这是一个重要原则,不能说终审法院想提请就提请、不想提请就不提请,这个地方‘应由终审法院提请’不是讲只有终审法院提请了人大才能释法,而是讲这一款中约束的是香港的司法机关。按照香港的审判程序,真正的终审是到终审法院。也就是说,其他下级法院无权请求人大释法,只有终审法院才能够代表香港的司法机关向人大提出释法请求。而这一条‘应由终审法院提请’的规定,不能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
焦点3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释法是宪制权力
有记者提问,“这次人大常委会启动释法程序会不会变成一个惯例,以后在香港的行动或者香港的情况都会按照这样的事件去‘插手’或主动释法,有关‘港独’的问题会不会再有其他释法的情况?”
李飞回应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这是宪制权力,也是宪制责任,保障法律的实施也是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职责。香港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至关重要,所以,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必要的时候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目的是使这部法律能够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实际上大家看人大常委会释法都是重大问题才释法,而且对属于基本法规定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没有做过释法。
李飞强调,“有些人讲人大要自我约束,权力不要用尽,我们讲权力必须要用,这是职责,但是我们也不会去干预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如果出现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确实施,损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就要行使权力”。
新京报记者王姝
声音
作为特区首长有责任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执行基本法,并会与特区政府全面切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全体香港市民有责任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民族的尊严和利益。深信香港社会大众都会认同,特区立法机关的每一位议员都有责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且贯彻执行“一国两制”下的宪制安排和规定。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立法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基本法的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绝不允许在香港从事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也绝不允许“港独”分子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辖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国不应干涉。中方希望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认清“港独”势力的真面目,充分理解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必要性、合理性,支持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