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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监管效果或存阻力
12月28日,酝酿许久的P2P监管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终于落地。
办法重申了对P2P的信息中介属性。根据办法规定,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同时平台不得为债权提供增信服务,亦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事实上,按照这一“去担保”的监管要求,国内的大多数P2P平台均无法达到。
“国内多数平台无法离开刚性兑付,因为你违约了,投资人就会选择其他平台,这是劣币驱逐良币。”北京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除违法担保规定外,部分平台所采取的委托投资、理财产品交叉销售业务按照办法规定,亦存在涉嫌违规的情节。
不过办法也给行业留出了过渡期安排,其过渡期为18个月。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办法规定。
留个P2P平台的时间不多了,18个月后多数平台能否完成向信息中介的转身,仍然有待时间的校验。
而有P2P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网贷平台的一个规避监管的策略是将自身去网贷化,即将自己定位于网络资产管理平台,而利用未被监管覆盖的委托投资等业务实现监管“再套利”。
“现在是针对网贷平台这样规定,但很多平台根本不愿意受到监管的规制,所以干脆在策略上玩文字游戏,让自己去P2P化,这样就能逃脱办法对其的约束。”前述平台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