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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起征点(正确叫法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3500元。2011年6月中旬,调查显示,48%的网民要求修改个税起征点。2011年6月30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初,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工资个税起征点:个税改革方案初具雏形 最快年底上报国务院
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初具雏形
记者从多渠道获悉,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近期财政部税政司多次组织专家开会研讨,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专家称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多位专家表示,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原则会在个税改革中有所体现。《建议》提出,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低、扩中、调高,大的方向还是很清楚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告诉记者,“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总体框架下去设计具体方案。”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共计十一类。
我国最早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5年,至今已经过去了20个春秋,我国仍然是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即将上报的个税改革方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些个人收入继续分类征收个税,哪些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把劳务报酬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可以对纳税人的劳动所得有一个更好的调节作用,比原来的税制好很多。”此外,他还建议把股息红利纳入综合所得以及包括房租在内的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纳入综合的种类越多,调节收入分配就越有力度,但同时征管运行成本也会越高。比如房租所得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都很难征收上来,更别说综合了。”
而刘剑文则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都有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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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没有立法目的。如果立法目的、指导思想不明确,制度设计就没有方向,各方就难以达成共识,实施过程中就容易走形变样。
据报道,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改革草案最快今年年底将会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而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
长期以来,我国的个税几乎沦为“工资税”,中低收入者税收贡献率达65%左右,而在发达国家,中低收入者个税贡献率一般不足30%。虽然国家近年来多次提高起征标准,但这一问题仍没解决。这其中有税收征管制度不科学、征收水平不高的问题,更有个税制度总体设计指导思想模糊、目标和方向不明确的问题。
我国个税征收最主要的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与其他法律相比,个税法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没有立法目的。该法共十五条,第一条就直接规定征税范围,而不是像其他法律,首先明确立法目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如果立法目的、指导思想不明确,制度设计就没有方向,各方就难以达成共识,实施过程中就容易走形变样。以个税法为例,如果立法目的是调节过高收入,那么就应当重点关注高收入者的税收制度设计问题,围绕其收入来源和水平,专门设计征税范围、税率等。但实际上,现行个税法虽经六次修改,重点瞄向的始终是普通工薪收入者,而对造成贫富差距的财产性收入、资本收入、资源开采和转让收入等,却缺少合理的制度设计,留下诸多逃税和避税空间,因而根本无法实现调节收入的目标。如果现行个税法是为了树立公民的纳税意识,让普通公民都成为纳税主体,那就应当实行“宽税基、低税率”的政策,中低收入者象征性纳税即可。但这也不符合现行个税制度状况。因而,在进行个税制度重构时,应当首先明确这一税收制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并在修改个税法时予以明确。
前几次个税法修改,重点都是调高起征点,每次调整也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薪阶层的税负。这次改革没将提高起征点作为改革方向,有人可能会感到失望。事实上,这是务实的做法。在个税制度设计中,相比起征点,征收范围、扣除标准和税率往往更具有实质性。假设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税率从3%提高到10%,绝大多数纳税者的税负反而可能提高;而如果将起征点降低到2000元,但是月收入低于1万元的,税率降至0.1%,并且家庭负担重的增加扣除标准,绝大多数人的税负可能会降低。因而,个税改革应当在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的基础上,把讨论重点放在征税范围、扣除标准和税率等方面。
还应该明确的是,我国公民的税负重点不是个税而是商品税。因此,个税制度设计过程中,还有必要考虑普通公民承担的商品税情况。只有二者综合考虑,税负才能真正公平,税收制度才能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