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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上海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也就是说,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如果不符合规定,不列为市管干部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
记者了解到,规定公布实施后,上海将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专项申报,逐个核实甄别,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处理。今后,上海将实行常态管理,探索形成长效机制。
探出规范干部亲属经商的新路
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实施。
对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问题,中央早有规定。有媒体统计,自1985年以来,相关禁令已超过20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对本网记者表示,虽然中央对此三令五申,但总体看执行效果并不好。在此背景下,上海此次《规定》能否实现突破,值得关注。
上海市委副书记应勇表示,《规定》是在坚持和重申中央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进一步加以细化和完善。记者梳理发现,《规定》对于中央既有规定的细化主要体现几下方面:
一是明确受规范的领导干部范围,包括上海本市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二是对于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界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二是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并不包含在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一般从业行为。这就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
三是针对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及其配偶做出不同规定。对于省部级、正局职领导干部和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对其配偶比对其子女及其配偶的要求更严。如要求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范围则限定在本市。
对比来看,无论是中纪委2000年颁布的《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还是2001年出台的《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都是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并行考虑,并未加以区分。
“这些细化条款是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像所列举的经商办企业活动都是现实中容易出问题的领域,但也没有剥夺领导干部亲属合理的从业行为,界定得越清晰,就越容易操作。”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主任谢春涛指出。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同时,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