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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明纪律,真正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三要查找解决突出问题,强化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各级党组织要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确保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到位。要结合通报的问题和典型案例,严查立改,即知即改,深入开展警示教育。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窝案和重复性案件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要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要严格规范权力,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紧紧围绕行政审批、财务监管、基建工程、科研经费、招生录取、附属企业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管,从源头上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制约机制。要坚持不懈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各级教育纪检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用好纪律戒尺,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维护良好教育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揭秘什么是组织处理三种方式
组织处理三种方式:停职调整免职
记者今天从市纪委获悉,近日,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共15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处理的三种方式(即停职、调整、免职)、适用情形、程序要求等内容。《办法》规定了实施组织处理的三种适用情形,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党员干部涉嫌严重违纪,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并详细列出了何为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和妨碍案件调查的具体行为。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其中对已被纪检机关采取“两规”措施的党员干部,一律予以免职。对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亦参照该《办法》执行。
该《办法》还规定,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和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应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原则上,下级党组织应予采纳上级纪检机关提出的组织处理建议。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挽救、警示教育各级党员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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