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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家暴可不是“家务事”。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表示:“家庭暴力不制止的话,社会暴力怎么去治理?前者的出现会感染后者。” 她认为,学校、医院、福利院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发现有家庭暴力的线索,如小孩子身上有伤痕等,就可以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报案。
关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个误区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家暴的受害者报警后,民警或者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该问题未明确纳入刑事或者治安案件之后,也会陷入盲目。
事实上,反家暴并非以让施暴者入狱坐牢为目的。黄尔梅称,除了刑罚处罚,反家暴法规定还有其他手段处理家暴,如有行政处理的途径,有调解、民事处理的途径。她介绍,反家暴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包括预防、法律援助以及社区矫正等一系列工程。
如何判断使用何种手段反家暴呢?据了解,这项工作可交给专门的机构,通过跟踪有家暴史的家庭,视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因此,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反家暴,在刑事案件悲剧发生前提前介入。
反家暴要收集证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妇女报总编辑尚绍华今年在政协小组会上表示,将再次就反家暴提交提案,建议反家暴立法要宽容“以暴制暴”。她认为,伤害他人致死,显然触犯刑法,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人来说,她们“以暴制暴”应该属于自卫或者激情杀(伤)人,都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一般都会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和社会舆论的同情。对这类案件轻判,符合法律的原意,符合民众的心愿,也给了加害人一个回报社会、亲人的机会,使加害人能尽早回家抚幼赡老,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妇女同胞如何应对家暴呢?黄尔梅称,家暴发生相对隐秘,取证难,一旦发生家暴,受害者首先应拍照,保留周边邻居的证人证言、录像、视频等。家暴构成犯罪可能是连续几次的行为,所以建议公安机构接到家暴报案后,若第一次出警觉得不构成犯罪,不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话,至少要留下证据,如让施暴者写承诺书,并回复报案者;随后经常回访看看家暴是否重复发生。
制止家暴需公权力介入
家暴不是私事,若想借助社会的力量遏制家暴的发生,首先要提高家暴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等到被虐待得忍无可忍时才报警,才找妇联找亲朋,才想到拿起法律武器找律师,这种拖延心理助长了施暴者进一步施暴的“勇气”。
依据心理学理论,人刚开始做坏事是害怕的,做多了就无所畏惧了,所以,当第一次遭受家暴时,就要反抗、求助,不要对方一道歉认错就轻易原谅,给对方再一次伤害你的机会,要将家暴消灭在萌芽状态。
预防和制止家暴还需要公权力的大力介入,如妇联、村委、居委等基层组织在防止家暴这一块的服务还有更大的提升空间。最后,作为法律人士,希望家庭和社会共建家暴的防控和制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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