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儿子判决结果,我爸是李刚事件回顾

时间:09-22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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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意见
 
  律师称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
 
  李启铭的辩护律师张金龙在法庭上进行了辩护,他表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希望法院能考虑从轻判决。依据主要有,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笔录显示其在被保安扣留到学校警卫室后很着急地说:“赶紧打120,先救人,有什么责任我全承担。”事发后李启铭及其家人积极主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受害者家属谅解。
 
  释疑
 
  李启铭被判6年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性质恶劣但有从轻情节”
 
  对于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的量刑依据,望都县人民法院答复称,量刑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考虑被告人的从宽和从严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慎重稳妥地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李启铭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李启铭醉酒驾车、超速行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量刑适当。
 
  为何未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者无主观故意”
 
  针对“为什么有的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李启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问题,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醉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但并非所有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都一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010年10月21日,李启铭的父亲李刚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孩子做出这样的事情,给对方造成这么大的痛苦,他非常痛心,并表态绝不袒护儿子李启铭。在采访中,李刚几度哽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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