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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一古稀老汉到地里偷掰玉米棒,换钱得了100元,近日一审被判盗窃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只是掰个玉米棒,就受到这么重的处罚,到底亏不亏?
被告人樊某是封丘县鲁岗乡农民,今年62岁,因犯盗伐林木罪,2009年11月被封丘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次樊某被检察机关指控: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份,被告人樊某利用人力三轮车,分别到封丘县鲁岗乡祝店村、曹岗乡王马牧村、大贾村等地,盗窃即将成熟的玉米棒约200多斤,将玉米棒去皮后,分多次卖出,换取人民币100多元。经封丘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玉米的价值为2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樊某盗窃的只是土地里生长的玉米棒,盗窃的金额也只有100元,达不到“数额较大”最低起点“1000元”的标准。但他在一年之内,五次到玉米地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其犯罪构成不需要考虑是否达到盗窃数额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官说法: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二是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小偷小摸也是大问题
女子因偷衣物被判刑
今年年初,金华市区工商城的几个摊位上陆续失窃了6件衣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41元。说起来,这真不是大数目,可因为涉及盗窃,问题就小不了了:近日,婺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杨某正是偷盗了这6件衣物的女子。
今年1月12日14时许,杨某在工商城2楼一摊位,趁摊主不注意之机,盗取暖脚鞋一双。随后,杨某又来到距离该摊位不远的另一摊位,盗取蓝色手套一双。
1月15日,杨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工商城2楼盗取女裤一条、外衣一件、女式打底裤一条。当天下午,她在欲偷盗一条女式棉裤时,被摊主发现,后被抓获归案。
婺城区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点评:这虽是个小案件,但很有教育意义:不要以为偷价值微薄的小东西就不打紧,不要以为偷小东西被抓“只要还赃就啥事没有了”。法律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都构成盗窃罪。所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千万不要拿,哪怕只是一枚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