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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一律处死是要根据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人人平等。主要是罪责刑相适应。
几个案例
案例1:妇女A天天被继父殴打凌辱,终于忍无可忍,遇到青年甲,说能给她找工作,其实将她拐卖给另一适龄青年做老婆,妇女A虽然被骗,但觉得比以前的生活好多了。
案例2:乙听说有一对失独夫妇没有合理的领养资格,于是拐了一个儿童卖给这对老夫妻。
案例3:丙是专门拐卖儿童,将儿童致残后,将儿童卖给乞丐集团营利,致使多名儿童伤残。
第240条的(一)至(八)属于刑法的加重情节,在普通情节,如案例1和案例2,都是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案例3有可能处死刑。
像案例1,社会危害特别轻,如果也一律处死,其实达不到刑法的根本目的。
3、前面很多人讨论了,刑法的制定是非常严谨的社会科学,依赖于立法学、统计学、犯罪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不是普通大众认为人贩子很可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应该定死刑的,刑法立法的根本目的还是减少犯罪。
4、减少冤杀。全世界来看,适用死刑都是越来越少的。呼格吉勒图这个案件刚刚被再审,还原了无罪的人的清白。刑事侦查无论技术多完善、理论多先进、各种人力物力保障多到位,都不可能回溯案件100%的真实情况,都有可能造成无辜的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甚至被施加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