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正的女店员被顾客性骚扰变态男子袭胸女店员

时间:09-27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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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大陆直销团王姓团员到台湾旅游,涉袭胸强吻饭店女房务员。台北地检署劝其和解,予以缓起诉。
 
  台北检方今天(10日)公布缓起诉处分书指出,36岁的王某随团到台旅游,原订4月离境,却被控在3月31日上午对22岁女房务员袭胸。女方入房打扫,王某看她年幼可欺,竟以手机搭讪后,趁机强搂扑倒在床,又强吻女方,后来还熊抱袭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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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务领班察觉有异,入内察看后代为报警。王某否认相关指控,但台北检方复讯后,依强制猥亵罪嫌,谕令王某新台币2万元交保,并限制出境及出海。
 
  检方侦办期间,王某坦承犯行,检察官审酌他酒后一时失虑,事后对猥亵行为深表悔悟,和女方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女方也同意给予缓起诉,因此给予王某缓起诉。
 
  推荐阅读:性骚扰触犯了什么法律?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或者教会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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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法规
 
  中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
 
  性骚扰并不是只针对“妇女”的狭义性骚扰,而是针对不分年龄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的广义性骚扰。但从2005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将性骚扰立法的定位来看的话,当男性遭到性骚扰将无法无依,无处申冤,这确实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实,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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