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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抢劫强奸老婆,被认定无罪
东南网1月22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邵珣)妻子常与陌生男聊天,为了让妻子了解私会网友的危险,去年12月18日,在泉州东园镇,一名男子戴着人皮面具,自导自演了一出入室抢劫强奸戏,不知情的妻子报案后,男子以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详情点击)。记者昨日从泉州警方了解到,该案提呈至检察院后,嫌疑人邵某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目前警方已作销案处理,邵某也被无罪释放。
办案民警说,检方认为这起案件属婚内强奸的范畴,但因为邵某夫妻俩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没有发生破裂,妻子也没有要求处理邵某,因此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而在是否犯抢劫罪上,检方认为,邵某所抢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也就不存在抢劫一说。
“考虑到邵某夫妻俩今后还要生活在一起,还有个年幼的小孩要照顾,综合这些情况,处理的结果也比较合法合情合理。”李警官说,虽然邵某最终被无罪释放,但针对这件事,警方还是对他进行了教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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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举两起例子
两起“婚内强奸” 两个判决结果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近年来多有个案,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以下为两个判决案例:
2010年,佛山顺德区法院审理一起婚内强奸案,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最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另一起案例为王卫明案。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