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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即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起诉离婚。但法律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力,就是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可以受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主要包括:(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如果女方对通奸所致怀孕的事实不争执或者查明属实,就是确有必要,就可以受理。这种解释符合法律的这一规定。本案中,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自己也承认双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张先生的,对通奸所致怀孕的事实不争执,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之一。因此,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二是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中“怀孕、分娩”的本意应理解为丈夫和妻子的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女方与第三人通奸致孕,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赋予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在严惩“包二奶”男子的同时,对妻子不轨造成男方权益受损的现象也应当予以考虑,而不能一刀切,认为只要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就不得提出离婚,应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正确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此才能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