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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奇:现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浙江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差不多要占全国的15%,比例很高。
新京报:你在建议中说,民间借贷风险不容易控制。为什么?
齐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是无效的。为了规避法律,就出现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入民间借贷的情况。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用个人行为隐藏起来,风险就比较大。法院审理往往很困难。
如果法律统统作无效处理,对经济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浙江民营企业如果连民间借贷的这一点供血都没有了,就可能大片大片地死掉。
新京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判断一笔借贷是企业间的借贷还是个人之间的借贷?
齐奇:利息是一个很明显的区别。
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生活、消费性借贷,不是经营性、营利性的,比如咱们是朋友,我借给你30万,你还给我30万,顶多带一点点利息。
但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利息肯定要高过银行,而企业也愿意接受,因为民营企业在银行很难贷到款。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区别在“骗”字
新京报:你在建议中提到,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形式犯罪有交织,这怎么理解?
齐奇:由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给集资诈骗等犯罪提供了土壤,一些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搞犯罪活动。借来的钱根本没有用于经营,根本不准备偿还,而且虚构投资经营的幌子,再用后面骗的钱抵前面的高息,越滚越大,其实始终没有用于生产经营。
新京报:法律上怎么区别正常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
齐奇:法律的评价原则是这样的,比如你撞了人,同时又扶起人。对“扶”的行为应该给予肯定评价,但是你撞人的行为,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主要看你有没有撞,有没有致人损害。法律追究的不是你“扶”这个行为,而是“撞”这个行为。
新京报:如何理解你这个比喻呢?
齐奇:是不是属于集资诈骗,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有没有实施诈骗,而不是看形式上也是借贷这个行为。也就是筹集来的钱有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来占有挥霍。
如果只是用于经营的摊子铺得太大,支付的利息又比较高,再碰到金融危机,资金链断裂了,还不出来,资不抵债,这种情况叫经营亏损,法律上的出路就是依法破产,实行企业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而绝不是集资诈骗犯罪。
新京报:事实上,有一些老板还很担心的。
齐奇:集资诈骗和一般民间借贷是两回事,这个要搞清楚。一些媒体不负责任胡乱炒作,让一些民营企业家慌了。其实不用担心,企业家通过民间借贷,借钱用于投资经营,不可能被硬套上集资诈骗的罪名,不属于刑罚处理,而是属于民法调整的,与集资诈骗有本质区别。
放开民间经营性借贷可遏制集资诈骗
新京报:让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能解决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