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女儿太丑告妻子,获赔75万

时间:11-06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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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因女儿太丑告妻子,获赔75万
 
  人们都说情人眼里出西施,但对於来自中国北方的这名男子来说,根本不是这麽回事儿。
 
  今年早些时间,这位名叫冯健(音译)的男子以妻子太丑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申请离婚。我们没开玩笑,更诡异的是这名男子还打赢了官司。
 
  根据Fox31新闻网站的报道,他最後打赢了官司,法官判给了他7.5万英镑的赔偿(约为75.8万人民币)。冯先生表示他是在女儿出生後才开始对妻子的长相产生了质疑。
 
  他被孩子的相貌震惊到了,认为女儿“丑得不可思议”,而且孩子和父母长得也不像。冯先生感到出奇的愤怒,起初他是指控妻子不忠。
 
  面对指控冯先生的妻子供认不讳,承认自己曾经花费大约6.2万英镑(约为62.6万人民币)进行整容手术,所以才使得自己的容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她表示整容手术都是在她与丈夫认识之前做的,而在两人结识後她也从未向丈夫坦白整容事宜。冯先生向法院申请离婚,认为妻子深深欺骗了他,用虚假的容貌骗其与之结婚。法院同意了他的诉求并准予了他的赔偿要求。 

男子因女儿太丑告妻子,获赔75万


男子因女儿太丑告妻子,获赔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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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广州团市委、市少工委在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举办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起草工作新闻发布论坛暨广州未成年人保护网开通仪式。
 
  记者了解到,《规定(草案)》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拾遗补缺,细化已有条款的操作性,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多项创新规定。
 
  《规定(草案)》第24条规定:除注册医生因医学上的理由外,禁止任何机构为未成年人进行整形手术,医院、整形机构在为未成年人进行整形手术前,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手术风险,并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第29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为辖区内每间中小学校配备至少一名驻校社工;第3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处于下列场所:(一)未妥善安装窗户、阳台防护装置的;(二)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三)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触电、溺水的;(四)其他易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的。
 
  据悉,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规定(草案)》的修改建议,立法小组于昨日开通了广州未成年人保护网(网址:http://www.gz12355.net/web/),并将《规定(草案)》在该网予以公布,市民可于11月15日前登陆网站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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