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家产与情人私奔,丈夫泄愤杀妻子全家

时间:09-29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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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人泄愤竟称不后悔
 
  周三在警局说道:“这么多年,我忍她让她,她在外面有人我都装作不知道,就是为了有个完整的家,我把钱都给她,她竟然还带着钱和孩子跟人跑了。我什么都没有了,就要让她家破人亡。”因此,他那晚先去岳母家踩好点,凌晨时,他带着尖刀和菜刀来到岳母家,在屋后用木墩子砸破后窗进入,他先是杀死了弟媳,然后刺了妻弟10余刀,杀红眼的他又冲到前屋,杀死了岳母。感觉自己什么都没有了,又刚杀了人,周三自己也不想过了,就把妻子留给小儿子的房子点燃。随后,他来到妻子的情人姜某家,因姜某的儿子长得较壮实又深夜未睡,周三没敢动手,就想在屋外点燃房子烧死姜某的妻子和儿子。
 
  据办案民警介绍,周三情绪十分激动,没有丝毫后悔的表现,坚称杀了人自己很痛快,可以泄愤就值了。其实,周三是个老实人,当他得知妻子卷家产跟人跑了后,也曾寻求过律师的帮忙,但是离婚案件需妻子出庭,他又一时找不到妻子,20余年积攒在心中的怨气才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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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认为,如果离婚时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对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这种观点到底是否正确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弄清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法律依据问题。
 
  1950年生效的《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1981年修改生效的《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这一规定比较突出的规定是,第一,提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无过错原则;第二,第一次提出了对隐匿财产行为的惩罚。
 
  2001年修改生效的《婚姻法》仅仅将司法解释中的对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引入法律,而对于其他过错,规定了损害赔偿方式,而不是对财产分割的份额予以调整,第四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工作委员会《婚姻法释义》:“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显然,在以上案例当中,女方因为与他人同居而导致婚姻感情破裂,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男方即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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