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日本的中国国宝,追讨流失文物为何如此艰辛

时间:09-25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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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霍政欣教授则指出,虽然文物回归可以多管其下,但是最终的合适主体仍然只有政府:“我们国家的文物法规定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从法律上讲,只有国家或者说只有政府是提起文物追索的主体,民间追索应该说只能起到舆论和道义的支持作用,体现中国民众的诉求。政府和民间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的关系,所以民间给我们政府提供决策的基础,那是最好的。今后要真正推动文物的成功追索,还需要中国政府出面,在中国、日本两国政府之间通过谈判解决问题。”
 
  追讨路上仍然困难重重
 
  关于中国文物的“归路”,中国著名文物保护专家谢辰生曾表示中国人高价购买流失海外的文物并不合适。他坚持如果是侵略战争时期掠夺走的文物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正式追讨,否则私人高价购买容易被对方误认为是放弃了法律追讨的权利。童增深有同感,他说:“流失海外的文物首先要追讨,这有国际惯例。私人拍买意义掩盖当年列强的强盗劣行。”
而战后的文物追讨,王锦思表示韩国是很好的榜样。1592年后,日本丰臣秀吉入侵朝鲜失败,朝鲜建立“北关大捷碑”。1905年日俄战争爆发,日军将碑掠夺到日本。1970年起,韩国民众积极要求日本归还。日韩佛教福利协商会、韩日佛教福利协商会、靖国神社首先达成了返还保存在靖国神社的“北关大捷碑”协议,然后才是韩日政府层面协商返还程序。2005年,韩国政府正式要求日本归还此碑。同年,日本即归还。
上海大学教授陈文平肯定了这次民间发起的行为,“鸿胪井碑是由于战争原因被掠走的文物,我们追回有其正当性存在,并且留下了可靠的证据,理论上给工作带来很大便利,我们应该坚持追诉并永不放弃。”尽管呼吁更多的人投入到这一追讨的声援中来,陈文平也坦承这其实有一定困难。
 
  1954年,联合国在海牙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对被劫掠文物的归还,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但由于在具体规定上模糊不清,其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强。且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大多在1954年以前的近代战争中,因而不能依据“海牙公约”提出追讨。对于流失海外文物现在的所有国来说,即使愿意归还,也可能牵扯到其国内专门的法律程序,无疑也会增加索要的难度。
 
  陈文平同时也指出,此次的追讨行为是试探性的,如果成功,对将来追回其他流失海外的文物将大有裨益,也可能会促使政府力量的介入,可是一旦失败,也会对以后的相关活动有所影响,“总之还不是很有把握”。国际条约的不适用、占有国本身情况的复杂性、民间追讨的势单力薄,似乎都为“鸿胪井碑”的回归增添了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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