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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法监支队相关人员指出,在具体案情中,要考虑“小偷”是否已经被成功控制,是否在被控制的情况下继续被殴打,见义勇为者是否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一旦超过限度,见义勇为者很可能就变成刑事犯。
致被打者死亡,应如何定义?无论被打者是否小偷,都应酌定量刑
在量刑上,对于见义勇为是否应当有所考虑?胡充寒认为,“见义勇为”是重要的量刑情节。胡充寒说,在我国刑事法律中,“见义勇为”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本案中,如果麦某明真的是因为听到有人喊“抓贼”,而在帮助抓过程中实施了过限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量刑上应当考虑麦某明的“见义勇为”的量刑情节。
胡充寒认为,“见义勇为”与被害人是否是贼没有必然联系。因为现实中无法要求麦某明在确定被害人是贼的情况下,再实施“见义勇为”的行动。见义勇为往往需要“应景”而动,具有现实急迫性。例如,如果要求实施“见义勇为”的人,要先核实被害人身份才能实施“见义勇为”的话,那么见义勇为就会失去其“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功能价值。
胡充寒说,因此,即便出现被害人不是小偷,但只要麦某明确是因听闻“抓贼”而实施见义勇为的行动,也应当认定其具有见义勇为的情节,并在量刑中予以体现。因为“见义勇为”导致命案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必然与一般伤害致死的命案的社会危险性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