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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中退出,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已生计而采用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法官成了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乃至于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他们挖空心思进行诬告、陷害的牺牲品。从最高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初衷是好的,对阻断法官与律师的不良交往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 少数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同时,矫枉过正,把一些应该正常交往的同志关系、同学关系、亲友、战友关系都规定在禁止之列。
律师与法官之间种种不正常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律师与法官的看法各执一词。大部分律师认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有些律师请客送礼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审案、尽快结案。律师的不正常行为是被法官、被社会环境逼出来的。而一些法官却认为,这样的律师不读书、不学习、不钻研业务,欺骗当事人,充当掮客,这是投怀送抱,拉人下水。两种说法各执一词,貌似有理,但均为表面现象,并各有偏颇和片面。综合客观地分析,之所以产生这些不正常关系,则有其更深刻的社会原因。
“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人情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真实写照。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固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难以摆脱这种影响。
2、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遭遇尴尬。
“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写进我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领导却把法院看做是政府的职能机关,法院与法官也无法摆脱在人、财、物上对政府的依赖。面对政府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法官更是处于无奈之中。司法不独立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去分析、挖掘、利用能够影响法官裁判的各种社会因素。使法官与律师原本正常的关系变得不正常。
3、法官较低生活待遇,让法官难守清规。
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也食人间烟火,也有妻儿老小,也要供孩子上学,也要购车买房。但面对这些高额的消费支出,法官的低收入让其捉襟见肘。面对物欲横流的现实、商品经济的熏风,一些法官心态难免失衡,难守清规。手中的审判权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诉讼掮客”也就有了用武之地。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关系,从某个角度上可以理解,但绝不允许。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当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规戒律。
在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面对已出现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对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也有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这种现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议论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公众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已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