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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 奖励标准 | 优抚待遇 |
北京 | 北京为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发放定期伤残生活补助,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其中,伤残生活补助参照因公致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放,根据伤残级别确定从262元/月到2663元/月十个级次;遗属抚恤金标准参照病故军人遗属待遇标准发放,确定为1411元/月。 |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帮助其家庭成员就业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决。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事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 |
上海 |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
天津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或者给予其他奖励。 |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 公民因见义勇为死亡,有工作单位的,单位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拔。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应有的抚恤。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在就业、入学方面,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
重庆 | 对受到嘉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发给不低于五千元的奖金。对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的或因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不低于二十万元的奖金。 | 荣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级、晋职等优先权;荣获“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
四川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管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 | “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顾:(一)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三)符合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优先录用;(四)属农村户口且本人自愿的,可安排转为当地城镇户口;(五)在校术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 |
广东 |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获得政府支付的抚恤金。牺牲人员将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抚恤金。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的抚恤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五万元以上抚恤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五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万元以上抚恤金。 |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按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让其离岗退养,并按规定发给离岗退养费。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残疾退休待遇;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二款待遇,有行为发生地常住户口,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基本生活费;无行为发生地常住户口的,按伤残等级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
浙江 | 对上述见义勇为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按前款规定取得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除法定抚恤外,按照以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发放; (二)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牺牲人员是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牺牲人员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发放;牺牲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 |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所在地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对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优待。 对获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和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家属,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在中考、高考中给予照顾;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江苏 |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 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权。 |
福建 | 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表彰和奖励的等级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升学、土地承包等方面的优先权;从事个体经营,生活确有困难的,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应当在有关费用、税款方面给予照顾。 |
内蒙古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权限,对见义勇为人员分别进行奖励: (一)嘉奖、记三等功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记二等功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记一等功、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对授予三等功以上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见义勇为人员户口不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要求,将其户口落入行为发生地。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住房面积在当地人均住房标准以下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改善。 (三)见义勇为人员参加自治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可以在本人考试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招生院校审核录取;报考自治区内普通高等院校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可以推荐免试入学,在校生可以减免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符合报考自治区中等学校条件的,可以推荐免试入学。 (四)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到公安等部门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五)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征兵条件,要求入伍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兵役机关推荐。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同时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 |
海南 | 对获得市、县(区)、自治县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人员给予3000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进集体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参加评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就业管理部门介绍就业。 |
陕西 |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二万元以上奖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表彰;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开表彰。 | 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升学、入伍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
山西 | 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由省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 见义勇为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授予机关同时应当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并可以给予其他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条件和颁发奖金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后,其遗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抚恤、优待。 获得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在入学、就业时,学校、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用。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其配偶、子女在就学、就业时,学校、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 |
河北 |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奖金;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二万元以上奖金; (三)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全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 (四)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就业、入学、入伍等方面,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的人员,其子女就学按小学、初中、高中的不同情况,从各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本年度学杂费标准给予资助,直至高中毕业。 |
湖北 | “见义勇为英雄”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英雄集体”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先进集体”由县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批准授予。 |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可由本人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土地承包等优先权;从事个体经营、生活确有困难的,工商、税务部门应当在有关费用方面给予照顾。 |
河南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家属其他的抚恤优待,由烈士家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其中是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受单位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工)死亡处理;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的抚恤优待,由遗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凡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有就业、入学、参军、住房的优先权。 (一)凡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临时工,劳动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就业。 (三)受到省、市地表彰、奖励的本省学生,在本省大中专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毕业后就业时优先推荐。 (四)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青年,凡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由征兵部门优先批准入伍。 (五)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单位分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
江西 |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市、区)以上综治委通报表扬,并颁发奖金。 | 因见义勇为人员伤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帮扶;其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教育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学校应当减免学费。 |
广西 |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5万元以上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3万元以上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 其他见义勇为公民,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颁发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证书,给予适当奖金。 | 见义勇为公民在就业、住房、入学、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民,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颁发《见义勇为公民优待证》,凭证在全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免费进入公园和旅游景区景点、免费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 |
山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给予其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五)其他奖励。 | 对从事个体经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有关税、费征收方面给予照顾,有关机构免收治安费、卫生费。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等优先权。 因见义勇为牺牲、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劳动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升学等,在同等条件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机构应当予以照顾,优先安排。 |
甘肃 | 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个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 | 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录用公务员、聘用职工等的优先权。 |
云南 | 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2000元以上奖金; (二)有较大贡献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由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 (三)有重大贡献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10万元以上奖金; (四)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由省、州(市)、县(市、区)共同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其奖金的三级比例为省50%、州(市)35%、县(市、区)15%。 | 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 (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 (二)在公务员招考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照顾; (三)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四)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重点给予照顾; (五)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六)在参加本省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时,享受加分照顾。 |
辽宁 | 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0万元奖金; 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3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5万元奖金; 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20万元奖金。 | 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
吉林 | “见义勇为模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以及其他奖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协调,优先安排就业; 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推荐其家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予以减免。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属于城市低保家庭或者农村特困户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在低保和正常补助之外,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月给予生活补助,还可以经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入住福利机构,经费由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或者致残人员在支付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其单位给予补助;工作单位无力补助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对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黑龙江 |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八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四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五千元以上的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年度被授予省、市(地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见义勇为在所在市(地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且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市(地区)人民政府授予“市(地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并颁发二万元以上的奖金。 见义勇为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且事迹特别突出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黑龙江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颁发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 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无工作单位的,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本人或者其家属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当免收工商管理费。 义勇为牺牲人员经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提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烈士称号,并享受相关待遇。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抚(扶)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住房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享有一次优先购买或者承租的待遇。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一切费用;在公办高中(含中专)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
宁夏 |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金,“见义勇为模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金,“见义勇为英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金;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金;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金。 贫困县(区)发放奖金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可以累计享受。 | 获得“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亲属就业时,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参加高考、中考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或者牺牲人员的亲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给予困难救助。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或者牺牲人员的亲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维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
安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称号,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安徽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称号,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励。 |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 |
湖南 |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迹情况,分别授予省、市州、县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发给不低于1万元、5000元、2000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特别突出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颁发证书,发给不低于3万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嘉奖、记功、授予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优待。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残疾人标准的,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给予优待。 因见义勇为伤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扶助。 |
新疆 |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 的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州、市(地)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县(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奖励。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发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20倍、10倍奖金。上述奖金可以累积,且不列入家庭收入。 | 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获得自治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确有困难且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照顾。 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相关待遇;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给予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