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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法律越是细化越是具有人性化。将涉及幼女的犯罪行为分为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是好的。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是有区别的,一个是被动的,一个是主动的。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最终法律的惩处也是天壤之别。可是,法律的细化也给此类案件的判决带来了诸多问题。
有这么一种情况需要关注。嫖宿幼女,有着自愿的成分,有着交易的成分。在具体案件办理之中,有的幼女会承认自己不是被强奸的,而是自愿的,这样一来,就使得一部分犯罪分子不能被严厉处罚。实际上,这些幼女即使是自愿的,也存在问题。正如报道中提到的这位人大代表说的那样:成年人可耻,孩子们无知。“孩子无知”就让公平性大打折扣。
有的幼女说是“为了爱情”,那么试问这些才七八岁的孩子知道什么是爱情吗?他们为何会与大他们几十岁的“叔叔”、“伯伯”产生爱情,真实的因素是成年人用花言巧语欺骗了她们。这些幼女成年之后就会有另外的认识,这种情况下,虽然她们有自愿的成分,但是无疑也是受害者,因为他们还不懂得世事。当然,也有一种情况是,幼女自愿去卖淫,嫖客或许不知道她们真实的年龄。问题是,提供幼女的非法场所也不知道她们真实的年龄吗?
无论何种情况下的性侵幼女,给这些孩子带来的伤痛都是严重的。我们来看看几起全国出名的案件:2009年,贵州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与10多名女性发生关系,其中3名未满14岁,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2011年,网传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当地宣传部的回应是:不是轮奸是嫖宿;最新或2022(历届)年,河南永城市官员李新功与10余名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
此类案件在审理环节都遇到了一个定性的问题:是嫖宿还是强奸?而有的孩子承认是自愿,家长则认为是强奸。这类案件的高发,说明一个问题,由于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的法律细化,给案件带来了不小的困难。保护未成年人,我们不能再犹豫了,应该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其纳入“强奸幼女罪”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成年人无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