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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一涉色,贪腐更疯狂,从反腐案例看,男贪官基本上是腐、色兼备,没情妇的男贪官似不存在;反过来说,凡手握财权、人事重权的官员有情人的,就一定会贪腐(当然问题大小),所以,廉政考核、提拔干部,似可以查证官员有无情妇、“小三”作为重点。这里,我主张对那些“着色”的干部规定一个绝对不得重用的铁律,以此作为高压线;若官员认为与情人是真感情,那好,请你辞去公职,当普通老百姓。这些年,由于人际交往上的观念开放,情人现象已见怪不怪,有的是确实有真实感情的,虽然这与现行的法律、道德标准相悖,但假如双方都是普通老百姓,又不危害家庭稳定及子女利益,又处于秘密状态,社会也难以去管;但如果是官员,则就一定是个严重的问题,一是官员手中有权,能以公权力、公财产为情妇服务;二是美女、下属充当官员情妇,并非为情所悦,双方不可能有真情挚爱,而是别有所图;三是官员拥有情妇,其道德失范负面影响尤其恶劣。所以,官员养情妇,实在后患无穷。这方面不妨也与国际“接轨”:官员在情人与官位前二者选一,不准许兼得。
写入法律的贪腐罪只有涉损害、侵占财物的情节,没有涉色的惩处条例,而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往往会把官员涉色视为“感情不检点”或“小节”,甚至个别地方高官在色情场所被抓住还能获得提拔,这就是咄咄怪事了。所以建议,干部的考核、提拔中应把生活作风作为重点之一,规定一条红线:凡查实有包养情人、“小三”的党员领导干部,应一律免职或不得再提拔、转任其他重权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