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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后被人捡到冒用,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用不用“挂失”和登报声明?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公安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如果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证所有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是许多市民所担心的问题。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 6月8日,公安部召开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扩大)会议,研究审议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强调,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法律为依据,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多便利,为居民身份证的社会应用创造更安全的环境。
会议指出,我国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以来,居民身份证在便利公民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社会动态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群众异地办证难、丢失居民身份证挂失注销缺乏渠道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必须着力改革运行机制,依托公安机关建成的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
会议强调,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是继户籍制度改革、车检驾考制度改革之后公安机关的又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便利。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紧密结合实际,精心研究,周密部署,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严密操作规程,严把身份核验关,真正把这项顺民意、惠民生的实事办实。
会议要求,要根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完善有关制度草案,并按程序报批。承担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各部门、各警种,都要把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改革事项往前排,抓紧研究出台更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政策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安改革带来的实惠、有更多的获得感。
身份证应尽快实现挂失即失效
专家推算,我国每年丢失、被盗的二代身份证可达数百万张。不少丢失、被盗二代身份证被用于冒名开银行卡牟利,或被用于掩护诈骗犯罪,或被用于变身他人、隐身作案,给丢失者带来严重困扰。
公安部门多次重申,身份证被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丢失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并一再强调有关部门要负起“人证一致性”审核的责任。
但问题仍然难以解决。由于丢失的二代身份证在挂失后,仍然可以读取信息、继续使用,对金融、电信等有关部门而言,单纯地利用肉眼来完成“人证一致性”识别任务,确实十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