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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认定,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2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9日,赵志红一审被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法院认定其系“4•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冤案)真凶。
宣判后,赵志红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14日,该上诉案在内蒙古高院开庭审理,共历时两天。此次庭审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个部分,公开审理的是赵志红所涉及的盗窃、抢劫犯罪的事实,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赵志红涉及的强奸、杀人犯罪的事实部分不公开审理。
赵志红在最后陈述阶段依然强调“立功表现”,他说,经过10年教育改造,自己现在改头换面,希望法官给予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次二审判决,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予以认定。同时,对于一审认定赵志红于2000年9月23日入户掐晕薛某并翻找财物未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也予以采纳。
对此判决结果,赵志红的辩护律师张瑞军告诉新浪网,对于判决结果,他表示尊重,也不会再进行申诉。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也在电话中告诉新浪网,他们通过网络已经知道判决结果,“他犯了这么多案子,杀了这么多人,这个结果算是罪有应得。”
1.1996年5月19日,赵志红在呼市新城区对一妇女实施抢劫后杀人未遂。
2.1996年夏季的一天,在呼市赛罕区一厕所内,赵志红对一名女青年进行了强奸、杀害。
3.1996年9月5日,赵志红在呼市回民区对一女青年进行强奸、杀害。
4.1996年11月10日,在呼市回民区,一名12岁的小女孩在放学回家途中被赵志红强奸、杀害。
5.1997年夏季的一个中午,呼市托县的一名中年妇女被赵志红扼颈窒息后进行强奸。
6.1998年夏季的一个中午,呼市回民区一名16岁左右的女孩儿被赵志红劫持到树林里扼颈窒息后进行强奸。
7.1999年1月31日,呼市新城区一名34岁的妇女被赵志红扼颈窒息后进行强奸。
8.1999年3月26日,在呼市土左旗,赵志红对一名24岁的女青年进行强奸、杀害,并且抢走现金100余元。
9.1999年6月29日,在呼市新城区,一名18岁的女孩独自在家中睡觉时被赵志红强奸、杀害。
10.1999年夏季的一个中午,在呼市赛罕区,一女青年被赵志红强奸。
11.1999年夏季的一个中午,赵志红再次在呼市赛罕区对一名31岁的妇女用刀威逼后实施强奸。
12.1999年夏季的一个中午,在呼市赛罕区,赵志红将一名17岁女孩儿骗至一块玉米地内对其进行强奸。
13.2000年5月20日,呼市赛罕区东鼓楼村12岁的小姑娘武某在家中被赵志红强奸后抛入水缸内溺水死亡。
14.2000年9月23日,在呼市新城区,正独自在家中睡觉的一名15岁的女孩儿被突然闯入的赵志红扼颈致昏后强奸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