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酒驾警车致5死3伤,河南警察酒后5死3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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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30日从河南汝南县委宣传部获悉,29日下午发生在汝南县的警察酒驾致5死3伤一案有新进展,肇事警察王银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民警酒驾警车致5死3伤,河南警察酒后5死3伤:

民警酒驾警车致5死3伤,河南警察酒后5死3伤


  29日下午,河南省汝南县发生一起一公安干警酒后驾驶警车肇事案。官方通报称,一辆车牌号为豫Q3517的警车在行至汝南县城汽车站东十字路口南侧时发生事故,将路边2根照明电线杆撞倒,当场致4人遇难、4人受伤,其中1伤者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遇难。
  事发后,驻马店市、汝南县官员及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成立了救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经查,肇事车辆为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公务用车,肇事者为该派出所民警王银鹏。
  记者从驻马店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上看到了一篇关于王银鹏的稿件——《他用真诚真情真心换来在逃人员投案自首》。这篇稿件显示的王银鹏职务是现任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王岗派出所所长,稿件的更新时间显示的是2011年10月27日。
  随后,记者向汝南县委宣传部核实,两者系同一人,王银鹏刚刚调任到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任职所长。
  目前,当地警方已将涉嫌犯罪的王银鹏刑事拘留,并将依法严厉追究。3名受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也在进行之中。
  5条生命猝然伤逝,3名受伤者也留下难以抚平的创伤,痛定思痛,痛何如哉?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死伤者众,另一方面则与肇事者的身份有关。
  王银鹏是否涉嫌公车私用?肇事车辆为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公务用车,既然是酒驾,显然不是为公务。公车私用,此起彼伏,王银鹏一案提供了又一现实注脚。
  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等,督察人员可当场处置,相关民警将被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而2003年2月1日实行的公安部“五条禁令”明确规定,严禁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众所周知,为遏制酒驾和醉驾,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令人感到悲哀的是,仍有不少执法人员以身试法。
  回到王银鹏案上,值得追问的是,他为何酒驾?据透露,王银鹏是为了接待领导而喝的酒。此说是否属实,尚待求证,如果属实,相关领导是不是也难辞其咎?
  王银鹏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处。但是,他的教训能否惊醒其他人?无论如何,王银鹏一案,不只是对执法人员的警醒,也是对所有意图公车私用和酒驾醉驾者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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