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腐败现象,征地拆迁腐败案例

时间:11-14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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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地拆迁腐败案件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大量涉案人员、被征地拆迁户等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接触、调查、了解,征地拆迁腐败案件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不连续、滞后。 
 
  一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征地价格、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发放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评估、公示等规定,存在补偿标准不明确,使测量人员、评估者获得了很大的利益空间,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法律法规还存在空白和滞后的问题。如村组干部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可依,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滞后于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还有是相关政策没有连续性。如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政策出现阶段性的变化和反复等,这些情况都成为此类案件发生的诱因。 
 
  2、制度不健全,没有监管。 
 
  征地拆迁补偿的群众监督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制约制度、职能部门复查复核制度、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测量办法和实地物证固定制度、财务制度等,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甚至上述制度有的根本就不存在。如我们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涉案人员所在单位的镇党委政府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根本没有监督,缺乏应有的敏锐性、敏感性和责任心。而且在征地所需资金严重不足时,不但没有去跟踪过问资金流向,反而不断打报告向财政要钱,同时盲目以镇财政垫付,这就给不法之徒留下很多可乘之机。 
 
  3、主观上党纪、政纪、法纪意识缺失。 
 
  所有涉案人员造成犯罪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私欲过度膨胀,从而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为“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等等。正是在这些心理因素的驱动下,职务犯罪人员往往置国法于不顾,恣意妄为。随之而来的是自私心理、贪利心理、权势心理的产生,将“贪欲之害,律已之心、为政之德”忘得一干二净,在工作中处处打自己的小算盘,时时想着谋取私利。 
 
  三、如何斩断伸向征地拆迁中的腐败黑手 
 
  镇村干部作为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参与很多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他们职位虽小,但面很广,量很大,一旦蜕变,危害很大。为此,积极探索和理性思考征地工作中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对规范征地行为,保护干部,促进社会和谐及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不分大小,职务不论高底,只要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更必须有完善而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今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要制定如下制度:一是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谁承办谁负责,一包到底,责任追究,以此增强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意识。二是一事一档备案制度。对所征土地面积、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等所有征地资料登记造册,存档备查,条件许可的最好能建立视听资料,防止征地后很快进场施工造成物证灭失的情况。三是要制定复查复核制度。将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项目列入复查、复核范围,避免虚报事件的发生。四是制定行政告知制度。告知被征地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公开征地的内容、范围、办理程序、政策法律依据、投诉程序、公示丈量、清点结果等。五是制定征地补偿资金流向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对补偿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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