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偷拍同事遗体,按侮辱尸体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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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20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在某公司担任司机的林姓男子,去年7月15日在基隆市立殡葬管理所验尸间,检察官相验毛姓司机同事意外死亡案遗体时,未经检察官和家属同意,擅自用手机偷拍相验过程和遗体隐私部位,并透过LINE上传公司司机同事群组,供68人浏览观看,基隆地检署昨天(19日)依妨害秘密罪将林提起公诉。
 
  起诉书说,被告46岁林姓男子与51岁毛姓男子是一家公司的司机。去年7月14日晚上,毛男因意外身亡,次日中午检警相验遗体时,林男也到场关切,却未经检察官及在场的死者胞弟同意,擅自进入验尸间,用手机偷拍相验过程及死者隐私部位照片。
 
  过5分钟林男就将偷拍的照片,透过手机LINE上传公司的司机同事群组,共有68人浏览观看,事后毛姓死者胞弟经友人告知,愤而控告林男妨害秘密及污辱尸体罪。
 
  林男在检方侦讯时坦承犯行,不过检方认为林男除了散布照片于LINE的同事群组外,并无对死者遗体照片有何以其他言词或动作污辱的举动,主观上应无污辱死者意图,认为不构成污辱尸体罪。

男子擅自偷拍同事遗体,按侮辱尸体罪定罪!


侮辱尸体罪解读:
盗窃、侮辱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概念介绍
2构成要件
2.1 客体要件
2.2 客观要件
2.3 主体要件
2.4 主观要件
3司法解释
4刑事责任
5刑法规定
6案例介绍
1概念介绍
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1]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至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行为。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要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性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盗窃尸体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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