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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假药屡打不绝的现象,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师邓勇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认为,经营者常以“某糖尿病研究院”“某糖尿病康复中心”等虚构中医药机构的名义,通过正规传播媒介发布广告,骗取了消费者的信任。而这些中医药机构均为虚构的单位,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难度。
此外,经营者还利用了糖尿病患者有病乱投医以及贪图便宜的心理,打着免费赠送昂贵仪器的幌子,对产品及其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给产品披上高科技的外衣。由于经营者在广告中不载明真实厂家名称、地址,仅刊登销售电话,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投诉时,相关行政部门及消费者组织仅凭电话无法查找到被诉单位,难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完善合作式监管模式
记者之前在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时,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冯瑞霞告诉记者,一些非法窝点、地下药厂几乎完全脱离控制。
“曾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向警方反映,‘干了这么长时间,从来没有人管过我们’。”冯瑞霞说。
邓勇告诉记者,这就需要建立、健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配套罚则,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制售假药、劣药的不法分子采取高压打击态势。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大力度普及假药危害的知识。
随着药学、医学、化学、生物学、制药工程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假药制造的技术更加高明。同时,互联网的普遍应用以及宣传促销方式的多元化,也使得药品生产、销售者更有可能规避法律,进行假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假劣药品监管的复杂性亦在于此。
宋华琳认为,有必要引入“防患于未然”的诸多举措,强化对药品市场的预防性监管。预防性监管的关键在于,将药品监管的节点前移,做到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突出预防性监管的理念。通过年检、抽查、日常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获取案件线索。
他表示,应该通过合作式监管遏制假劣药品事件发生,以分散的、多中心的主体来参与监管过程。要发挥公众在打击假劣药品中的作用,并健全公众对假劣药品事件的举报机制,以合作式监管的模式,来实现药品安全有效的目标。
“药品安全监管涉及公共利益,并非仅仅是监管部门的事情,监管机构、科研机构、学会协会、企业、消费者、传媒等不同角色应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药品安全事业,才能更好地打击假药制售行为。”宋华琳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