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款吃喝的规定,公款送礼吃喝整治方案

时间:09-27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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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公款吃喝的规定,公款送礼吃喝整治方案

禁止公款吃喝的规定:
关于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问题重申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
 
  (一)公务接待内宾,原则上在内部宾馆或招待所安排食宿,并严格遵守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凡要求往豪华宾馆的,住宿费用自付。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陪同上级和外省、市人员到企业、农村、街道等基层单位参观、考察工作可按有关规定陪餐外,一律不准接受这些基层单位的宴请。
 
  (三)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基层进行公务活动,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营业性饭店用餐。
 
  (四)元旦、春节期间,党政机关之间不搞相互走访拜年活动。
 
  二、严禁利用举办会议、庆典礼仪活动用公款吃喝玩乐和发放纪念品
 
  (一)坚持节俭从简的原则,尽量减少各种庆典礼仪活动。必要的庆典礼仪活动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不得借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名义发放纪念品。未经所在单位组织安排,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各类庆典礼仪活动,不准接受主办单位赠送的纪念品,更不准索要礼品或纪念品。对无法拒收的礼品、纪念品要按规定及时登记、上交。
 
  (二)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每月中旬无会议制度。禁止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轮流做东的联谊性会议。严禁组织召开各类没有实质内容的研讨会、学习班等,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借机用公款大吃大喝,搞公款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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