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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席锋宇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周强在说明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全面发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大措施。是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需要,是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需要。
决定(草案)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案件管辖的范围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周强说,从审判实践看,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案件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主要审理上述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顾审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设立地点的选择主要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了专利类案件相对集中、审判工作基础较好的北京、上海、广州。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这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编制管理部门意见具体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监督,周强说,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审判工作,接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知识产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接受所在地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决定(草案)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以专利技术类案件为主。周强解释说,以此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更为重要,更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
此外,知识产权法院还管辖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统一审理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对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周强说,上述管辖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关于法官任免,周强说,知识产权法院的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最高法将对三地的知识产权法官选任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
1998年10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其中规定治安部门所管辖95种刑事案件的目录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