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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风指出,境外追逃因牵涉外交因素和国家利益,相较于国内追逃更为复杂,因此需要多个部门参与。“我们在追逃时,需要根据官员外逃国的实际情况,安排国内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对口联系。比如引渡时,我们对外逃人员进行临时逮捕,对方要求我们必须出示检察机关签署的逮捕令,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通知书等内容并不被认可。”
此外,国际追逃追赃也离不开国内多部门的分工协作。“比如,公安机关在办理追逃案件时,外国有关部门要求我们做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需要报给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给出决定,而最终的相关承诺要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做出。”
《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2005年和2007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曾先后建立过境外缉捕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两项工作的联络协调机制,并将办公室设在中纪委。
在这两项协调机制中,最高法从审判职能角度,及时对外逃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量刑承诺;最高检出台关于开展境外缉捕、追赃及取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境外缉捕长效机制;外交部充分利用外交渠道配合境外缉捕工作,加强个案磋商;公安部加强警务合作,加大侦查力度跟踪案件;司法部负责配合办案部门及时对外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而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则肩负反洗钱调查、跨境资金监管和打击地下钱庄等职责。
渠道 通过引渡、移民法遣返等方式追逃官员
“引渡”是我国境外追逃的最常见手段。
“以司法实践中的引渡合作为例,”黄风分析,“办案部门依照引渡法的规定向首脑机关(如公安部、最高检)提出引渡请求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犯罪证据等材料,经过首脑机关和外交部的审核同意后,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
在反腐专家庄德水看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之后,具体的追逃手段不会发生太大变化,相应工作也仍将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进行。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是由于与多数欧美国家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移民法遣返、劝返、异地追诉也是常见的替代措施。
“使用移民法遣返的方式时,办案部门查明外逃官员在国内的犯罪事实后,若有持无效、过期证件出逃或以假身份、假结婚等欺诈手段向国外移民等情况,有关部门可以将情况通报给外逃国的移民管理机关,促使其采取遣返、驱逐出境等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黄风向北青报记者表示,采用移民法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等方式的时候,可以由主管部门自行和国外的相应部门进行沟通,而引渡请求则必须由外交部提出。本版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制图/沙楠
分析
赃款追缴难度更大
黄树贤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我国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推动有关国家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此外,“加快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资产分享协定等的谈判、缔约、履约进程,建立与有关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也被纳入到计划表中。
对此,庄德水分析,“目前,对赃款的追缴力度要远远小于对官员的追逃力度。”在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成立之后,能否通过相关条约的制定完善对赃款的追缴工作值得关注。“毕竟,对于资金的追缴应该是最能看出反腐效果的。而现实情况是,不少外逃官员用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移或隐匿起来,对赃款的追缴可谓难上加难。”
据悉,下一步追逃追赃的重点工作还包括“关口前移、防止外逃”。
相关部门将严格执行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党员干部出入境证照、出入境资金监控等方面的管理,防止腐败分子外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