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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
1.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适者录取的原则,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确保普职招生人数大体相当。
2.录取的形式
(1)综合录取。依据考生的毕业升学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第认定结果进行录取。高中阶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评定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毕业升学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录取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须2A及以上且不得有E,其它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须1A及以上且不得有E。各县(市)教育局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录取办法,逐步取消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批次。
(2)定向录取。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名额比例达到招生计划的50%以上,并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
(3)特长生录取。特长生是指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主要是艺术、体育、创新发明、信息技术、自然科学、文学创作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确定招收特长生的类别,数量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的5%。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特长生招生在中考之后组织。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应事先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招收特长生的类别、数量、标准等,并根据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学校面试或专门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升学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
(4)保送生录取。是否招收保送生,由各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一般安排在4月及以后进行,保送生招生录取率原则上不低于95%。
(5)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可自主录取新生。为了充分发挥省级示范专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共享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专业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招生,招生计划由学校申报,市教育局统一下达。
3. 政策性加分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生育两胎的,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户籍的独生女考生,加2分。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
a.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b.少数民族考生;
c.港、澳、台籍考生;
d.驻金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加10分。
④其他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最新或2022(历届)年〕2号)文件要求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款的,不累计;同时符合多条可累计,以30分为限。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报名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5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烈士子女可按照其志愿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