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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当日起施行,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正式纳入我省地方性法规。其中,对大家关注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天数,再生育审批程序,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扶助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婚假18天产假158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婚假国家规定3天,加上我省延长15天,一共可以享受18天。产假国家规定98天,加上我省延长的60天,一共是158天。
另外,无论延长的婚假、产假还是护理假,都是以自然日计算,而不是按照工作日计算。
明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按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配合。
明确了再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生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不包括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的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种情况可要三孩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一胎是双胞胎能否再生?
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思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又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不再退回。
明确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扶助
县级以上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生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提高农村独生子女
家庭宅基地标准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生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超生要一次性
征收社会抚养费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上述标准征收;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同样比照上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条例明确规定,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