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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和生育有关的方方面面都成为百姓们关注的问题下面太阳教育网整理了有关海南省生育条例的相关信息。这方面的相关信息还未公布以下为的内容仅作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2003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束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逐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