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新疆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最新或2022(历届),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

时间:10-02编辑:佚名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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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州、市(地)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第四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州、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

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经贸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可以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单位预算内或者预算外经费中列支。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计息办法参照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大。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其生育前一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计发。

第十五条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所在地女职工平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手术费用,

(一)在生育龄内实施永久性节育手术的;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手术的;

(四)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后怀孕或者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的。

第十七条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应当向当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女职工生育、流产的提交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

(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

(一)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虚报、冒领的个人处200元奉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奉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奉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子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力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免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停发应当由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管理不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4月1日起施行。

因为新疆比较偏远况且人员流动都比较大所以生育保险的实施常常都会收到障碍但是女性不要因此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保障熟悉生育保险的条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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