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张家港生育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材料及流程

时间:09-23编辑:佚名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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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布时间-04-23 来源,张家港市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生育保险实行苏州市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由苏州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市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支付。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以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方式发放给参保职工标准为,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7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1000元;因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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