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职工陪产假规定,最新或2022(历届)上海男职工陪产假有多少天

时间:11-15编辑:佚名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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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24日的上海两会上,上海市卫计委相关人士透露,虽然晚婚晚育假没了,但正在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迎来“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计划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底报上海市人大审议。

最新或2022(历届)年上海男职工陪产假有多少天

  上海全面二孩政策预计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底出台

  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全国多地都在加快修订地方的计生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计划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底报上海市人大审议,目前正在抓紧听取各方意见。

  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女子,符合一定情况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是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生育政策变更后与之配套的奖励制度如何调整,都授权给地方。

  上海市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负责人表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晚婚晚育,提出了延长生育假,但对延长多久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目前上海市正在征求多方意见。

  计生条例修订前上海男职工陪产假有多少天

  原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性有3天的晚育护理假,随着晚育政策的取消,社会各方也呼吁建立配偶陪产假制度。因此,上海在修订中也计划增设配偶陪产假,天数肯定会多于原来的3天晚育护理假。

  最新或2022(历届)年计生条例修订后上海男职工陪产假天数

  “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的具体天数,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既要避免假期过长影响妇女就业,也要考虑降低企业经济成本,综合市民、企业的承受力以及周边城市的经验来确定。”上海原来的产假是98天,一胎的晚育假为30天,二胎不享受晚育假,而在条例修订后,二胎产妇的休假天数肯定比原来长,一胎产妇的休假天数也将确保不比原来少。

  假期的设定需要多方面考虑,包括企业的承受力、市民的承受力,以及周边省市出台条例的相关标准。

  据介绍,《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通过后,实施日期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算,1月1日后生育孩子的家庭都可以享受新的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只要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孩、第二孩,第三孩都可以享受这。

  最新或2022(历届)年男职工陪产假规定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上海陪产假规定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北京陪产假规定

  第二十条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法律上对孩子父亲的所谓“陪产假”是没有规定的,只能休那个晚育奖励假30天。但是男方如果休了晚育奖励假,女方就不能再休了。

  广东陪产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其他陪产假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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