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山西产假国家新规定,山西产假多少天

时间:11-15编辑:佚名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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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山西产假国家新规定,山西产假多少天

最新或2022(历届)年山西产假新规定出炉啦,女方产假延长60日,男方护理假15日,具体请看下面内容!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日前通过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决定,其中规定,女方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的表述,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于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山西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同时,改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夫妻生育“二孩”登记更方便。条例规定,对于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将登记机构扩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并可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最新或2022(历届)年山西产假新规定

  山西生育二孩女方奖励延长产假60日

  20日,记者从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该省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元旦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该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

  20日,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就该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细则进行说明。根据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山西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夫妻双方可以在孩子出生以前,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修改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下简称《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相关条款。另外《条例》还对生育服务登记、技术服务、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和护理假、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及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法律责任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说明称,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已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其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但此前已享受的不需要退还。

  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山西还完善了生育产假和配偶陪产假制度,今后只要是符合《条例》规定的,无论是生育一孩、两孩还是符合条件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都是可以获得女方延长产假和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据调查,山西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约为23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38万,农业人口97万,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有30%左右的家庭将选择生育二孩。据此测算,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全省平均每年将新增出生人口10万人左右。

  最新或2022(历届)年,该省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作为重大改革任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强化对基层的督促指导,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步伐;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完善人口计生领导组工作机制。

  最新或2022(历届)年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1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的表述,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育“二孩”登记更方便

  修改后的《条例》中,体现了我省改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于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将登记机构扩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并可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生育“二孩”女方奖励延长产假60日

  修改后的《条例》中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种情况可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一条,集中规定了夫妻再生育,即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点照顾有残病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

  具体来说,(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超生不仅罚款还要被处理

  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

  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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