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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又称婚约,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程序之仪式: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程序的婚姻,不失其婚姻的效力。
订婚程序相关的法律效应: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这是一种身分契约。
订婚程序之身分契约具有几点特性: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才能从事订婚行为。目前法律上对於订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小编提示:在法律上,已经订定了婚约,但是单方面未经对方同意而不愿去履行契约,即构成「婚约违反」,其后果是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分成下列两种:
1、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亦即可以请求金钱损害赔偿。
2、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如慰问金,其金额的衡量是依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教育程度、以及所遭遇的痛苦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