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广告立法还须更细

时间:09-25编辑:佚名 教育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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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江苏省南京市琅琊路小学四年级一班的同学们收到了一封不同寻常的回信,这让同学们感到又惊又喜。他们没有想到,自己提出的立法建议会得到如此重视,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但予以了回应,还正式以书面回函的方式回复。

    据了解,孩子们提出的建议主要是针对在儿童节目最精彩处频繁插播广告以及部分广告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广告制作、发布中的突出问题,他们从时间限制、内容限制、形式限制和对食品及玩具广告另做详细规定等四个方面对广告法提出了修改意见。而回应小学生提出的立法建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首次之举,具有重要意义。

    通常来说,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极易受不良广告误导。西方学者研究发现,广告的负面影响之一,是导致社会趋向物质主义。广告不断宣传新产品让人喜新厌旧,由此滋生了虚荣心和攀比心理,让未成年人从小就产生“物质至上”的观念。

    有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最经常的课外活动是看电视,多数孩子每天看电视时间达100分钟。近年大众对于传媒对孩子们的不良影响忧心忡忡,舆论普遍认为电视媒体在造成孩子早熟、消费主义、暴力、价值观混乱等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明确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在世界很多国家,对于涉未成年人的广告有着严格标准和限制,既不允许未成年人代言广告,也不允许将儿童作为广告的对象,同时还对广告的播出时间、制作内容、播放形式和特殊例外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并上升到立法保障的层次。

    反观国内,尽管新广告法作出了“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规定,同时严禁10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然而这些仅是一些原则性限制,并未能像国外那样,出台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详细法规。

    因而,应正视涉未成年人广告立法的缺失,基于规范市场行为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还需尽快启动相应的立法工作,及早将愿景落于实处,这既是一种立法担当,更是一种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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