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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初步调查,全国现有专职督学约1.76万人、兼职督学约10.38万人,一支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督学队伍已经建立了起来。
教育部近日出台《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督学管理中严格督学聘任和考核,强化督学监管和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热爱教育督导事业的高水平督学队伍。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7章31条,包括总则、聘任、责权、监管、培训、考核和附则等。
督学聘任方面。《办法》增加了督学还应达到的3个要求,并要求督学聘任按照推荐、审核、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
督学责权方面。《办法》细化了督学应履行的6项职责和可行使的5项权力,对督学开展工作的条件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
督学监管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的4个方面进行管理,并要求督学开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督学培训方面。《办法》主要明确了督学培训6个方面内容,同时对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培训、督学应接受培训及培训的学时数作出要求。
督学考核方面。《办法》明确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
问:《办法》对专兼职督学的聘任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专兼职督学的聘任主体和兼职督学任期提出了明确要求: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办法》还对专兼职督学的聘任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问:督学有哪些职责和权力?
答:根据《办法》要求,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应履行六项职责:一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二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三是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四是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五是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六是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可行使五项权力:一是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二是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三是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四是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五是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对督学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答:《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的四个方面内容进行管理:一是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二是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三是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四是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问:《办法》对督学培训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包括四个方面要求:一是明确了培训的主体单位。《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二是明确了培训的要求。《办法》规定,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督学每年参加的集中培训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三是明确了培训的内容。包括教育相关政策文件、理论知识、工具应用、业务知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和实践案例等。四是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建立本级督学的培训档案。
问:《办法》对督学考核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考核内容。包括督导工作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二是考核方式。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
三是考核结果运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