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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日前审议通过,这使得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难题得以破解,其影响深远。
在笔者看来,《细则》的出台赋予了民办学校自主选择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权利,并且明确了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性质的身份,这使民办学校的身份界定得以清晰、办学属性泾渭分明。《细则》也明确了分类登记管理的细则,使民办学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迎刃而解。《细则》的出台化解了公共政策制定的困境,使鼓励扶植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得以加快出台、加快落地。
好政策自然受到民办教育界的热烈欢迎。如果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并借鉴其先进之处,无论选择何种性质,民办学校都能取得很好的发展。但笔者以为,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展现出足够的智慧,妥善处理好几个问题:
一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如:对于一些原本为公益性质、如今选择登记为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因其在过去办学过程中享受的公益性政策优待(如土地制度划拨、减税等),如何建立公益补偿机制?对于原本为事实营利性质、如今选择不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如何建立退出机制?对于原本为营利性质且实现了一定积累、如今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如何建立出资人的合理补偿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分类支持政策。笔者建议,主管部门应研究出台差别化扶持政策,特别是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和教师身份待遇等方面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力度,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也给予类似科技企业的政策支持,从而推动民办教育整体做优做强。
三是强化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国家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初衷是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探索教育改革,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供借鉴。对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发现存在不诚信经营、不规范收费等问题的,要及时监督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存在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违法行为的,要加大打击力度,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