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称家庭教育问题急需通过立法解决

时间:11-15编辑:佚名 教育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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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副部长郝平近日表示,目前教育部正在配合全国妇联起草家庭教育法草案,下一步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早就应该引起重视了,也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长期关注家庭教育问题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佟丽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近些年来,各种家庭惨剧案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一些案件更是让整个社会震惊,如马加爵案、药家鑫案、“李某某”强奸案、复旦投毒案,这些人家庭情况各异,但最后都实施严重犯罪。

佟丽华认为,这些案件折射出两个大的问题:第一,不论家庭是富裕还是贫困,都可能面临着家庭教育的问题;第二,家庭教育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孩子的成长出现问题,有的还可能走上严重的违法犯罪道路。

“事实上,父母并不必然懂得如何教育孩子。因此,推进家庭教育立法,通过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努力,提升家庭教育的质量,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作用,就显得非常迫切。”佟丽华说。

我国家庭教育功能严重弱化

早在十多年前就有学者指出,在学校本位的社会中,家庭教育也像其他非制度化教育一样处于弱势,功能变得更加弱化。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0年做过一个调查,调查对象是一千名在押未成年犯和近千名普通中学生。当问这些未成年犯,你恨过自己的父母吗?未成年犯表示恨自己父母的高达42%,即使是普通中学生,恨过自己父母的也有近25%。

“家庭教育对于人的成长而言是其他教育不可替代的。但近些年来,家庭教育却出现了‘异化’,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佟丽华在调研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这些问题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

一方面,是家庭教育因各种客观因素而无法得到实施的被动缺失,主要表现为父母因为时间、距离等原因无法为子女提供相应的教育。另一方面,则是家庭教育主体主动放弃实施家庭教育的主动缺失,此种情形主要是父母拒绝或者懈怠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无论哪种形式,孩子都会因为缺失家庭教育而受到负面影响。

即使没有缺失,也不意味着家庭教育的成功。家庭教育在观念上的落后和内容上的偏失,同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家庭教育观念方面,当前家庭教育观念仍然深受传统“家本位”观念的影响,对子女的独立主体地位认识不足。这种家庭至上、家庭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和文化心理状态,把孩子看作家庭的附属品、私有财产,忽视了孩子自己的独立价值,其作用仅在于对家庭的贡献,无论是“逼子成龙”“逼女成凤”还是过度保护、过度教育,都是这种简单粗暴的观念的产品。

在家庭教育的内容方面,我国的家庭教育往往过于重视智力培养,轻视情感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等,这不仅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性格、品德、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缺陷,而且使得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功能重合,家庭教育特有功能丧失的同时,也进一步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

让人感到忧虑的是,无论是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还是家庭教育观念和内容上的短板,都难以在知识教育匮乏的当下得到解决。

根据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关知识,认为缺乏经验借鉴的占67%,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的占42%。严峻的现实呼唤家庭教育的加强和改善。

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主要依赖家长自身成长经历和知识积累。而许多家长由于学历、阅历等制约,缺乏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一些家长甚至自身就存在不良行为,更谈不上对子女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即使是所谓的“高素质”家长,他们可能在智力培养、人际交往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教育能力,但是在心理健康、情感疏导、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一些随时代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上,也欠缺家庭教育的知识、技巧和方法。

“家庭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不能应对新时期下的挑战,当面临家庭结构以及家庭价值观念转变和网络时代的冲击时,这些问题的严重性更是被进一步放大。”佟丽华说。

家庭功能障碍制约孩子成长

佟丽华认为,家庭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职能,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有直接影响,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发展滞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一方面,家庭教育因素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不良行为有着直接、深刻的影响,家庭功能出现障碍直接制约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最新或2022(历届)年在12个省区开展了一年的调查研究,调查对象范围为管教所中的未成年犯、社区服刑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学生和普通学校学生4类。调查显示,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达到20.11%,远超过2001年的12.3%。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被调查管理人员认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漠”“学校教育的缺陷”是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达16.9%。报告指出,教养方式不当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家庭教育因素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不良行为有着直接、深刻的影响,家庭功能出现障碍直接制约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大量事实表明,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之间的和谐氛围,亲子间的沟通融洽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凝聚力的作用,而家庭冲突及其成员间的紧张关系则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佟丽华指出。

另一方面,对于整体教育和社会发展而言,家庭教育的滞后势必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

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之外,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并将为他们终身提供情感、道德、性格等方面的教育。家庭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也直接影响着个人接受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的意愿以及积极程度。反之,家庭教育发展的滞后将对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整体教育质量的低下。

“国家和社会是由人构成的,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取决于人的素质,而人的素质则取决于教育的质量。家庭教育的滞后将加剧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阻碍整体教育质量提高,从而对国家繁荣、社会和谐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佟丽华说。

家庭教育处于边缘薄弱地位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虽然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的重视,家庭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也需要公权力的干预予以解决。但是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现有的涉及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佟丽华说。

现有的关于家庭教育的法条散见于不同法律中。国家机关介入家庭教育领域的举措零散地规定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最新或2022(历届)年)》等政策文件中,均有关于家庭教育某些方面内容的规定。然而,至今仍然没有就家庭教育领域的相关问题形成专门立法,也没有一项国家出台的专门政策来引导解决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

现有法条缺乏执行力,无法系统地指导家庭教育的开展。即便是上述这些零散规定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当中的举措,也基本只是原则性规定。比如,宪法和婚姻法均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但对如何教育却没有任何规定。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但是该法对应当学习哪些家庭教育知识、由哪些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如何提供指导等具体问题却没有任何规定。

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律基础明显不足。目前,在我国的教育体制中,学校教育发展最为完善。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已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明确了各个阶段学校教育承担的义务,对学校教育进行了完备的规范。社会教育方面,我国也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较之于上述二者,我国迄今为止尚未专门针对家庭教育及其管理系统进行立法。家庭教育仍然只是被视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处于极度边缘、薄弱的地位,其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远没有得到重视与确立。

家庭教育立法具备法律基础

在佟丽华看来,虽然家庭教育的规定散落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且这些法条也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但是这些法条的存在仍然为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例如,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中,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同时,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地区地方性立法的先行实践,为制定全国性家庭教育专门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上海市是全国范围内家庭教育地方性立法工作启动较早的地区。从1981年起,上海市妇联就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创新,制定了若干家庭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上海市0—18岁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大纲》(试行)》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市一些人大代表、企业界和教育界人士不断呼吁,认为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该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将制定家庭教育条例列为立法规划的预备项目。

目前,《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和《贵州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已被纳入当地人大立法计划,江西、广东、河南、江苏、深圳等地也在积极推动地方性家庭教育条例进入各级人大立法计划。

政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单靠家长的自觉行为去扭转似乎不太可能,必须通过政府的介入来指导和纠正,即通过由政府主导,调整资源的配置,整合全社会的力量,提供有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这种公共产品来满足社会需求。”佟丽华认为,这些都需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来实现,以促进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佟丽华建议,在家庭教育立法中,考虑到妇联扎实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等因素,可以将妇联作为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同时,考虑到妇联可能受到自身经费以及人员等条件的限制,建议各级妇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组织参与到家庭教育工作中来,各级妇联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为其提资金支持,各家庭教育中心接受各级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佟丽华认为,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之中,构建基本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让更多的主体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这就意味着政府应当为家庭教育的实施提供财政支持,由政府来主管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构建之中,包括政府统一安排婚姻家庭教育课程、学校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服务工作、重点侧重对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服务等内容。

考虑到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有必要对涉及未成年人离婚案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可通过在离婚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提供家庭教育和指导的方式,减少在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在佟丽华看来,与无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相比,违法犯罪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家庭教育指导,其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义务相比之下也更重。对于经通知拒不参加家庭教育指导的监护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程度等决定对其监护人不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处罚力度,如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如果发现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忽视、虐待等情形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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