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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总体同意这次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希望,经过几次修改的草案,能在社会关注的诸多热点问题上达成修改共识。
按照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日程,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就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等进行分组审议。在6个小组的分组审议现场,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十分热烈,几乎句句不离教育热点、教育民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在作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社会各界对教育三部法律修改寄予很高的期望,建议将择校、减负、考试制度、高校办学自主权、校园安全等一些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纳入此次修改工作。
缩小“校际差距”还是推动均衡发展?
“我认为把后面这句话‘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删去比较好,只保留前面的‘推动教育均衡发展’比较实事求是,否则法律定下来也不可能实现。”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存疑的是教育法修改稿第11条中“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的表述,他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校际差距”将会因地区等因素的不同而长期客观存在。
缩小“校际差距”究竟是不是推动均衡发展的题中之义?教育法修改稿这段仅仅36字的表述,引发了委员们的集体关注。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恒则建议将这段表述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并在基础教育阶段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增加8个字,明确我们法定的缩小差距的对象,这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间段内有利于国家及各级政府的现实操作。”吴恒委员说,在基础教育阶段,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国家及各省区市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强化了办学标准,加大了督导力度,区域、城乡、校际差距正在日渐缩小,“将此成功实践入法是有意义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他同时表示,相对于中小学而言,不同区域的高校,不论在办学条件、办学理念、师资水平等方面,差距是明显的,也是客观的。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能否发展成营利性民办教育?
“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重点就是把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以前基本上都是非营利性的,这次为了促进社会资源投入教育事业,特别是投入到民办教育事业,增加了非营利性。”杨震委员在肯定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思路的同时也指出,如果义务教育可以做成营利性的,则与《义务教育法》存在矛盾。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在适龄阶段应该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如果办成营利的,利润肯定来自于学生,这个矛盾该怎么处理?或者可以明确说明,在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教育只能是非营利公益教育的补充。”杨震委员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认为,对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是否可以发展营利性的民办教育,一定要慎重。学前教育国家应加快普及,义务教育国家必须保障,而且要促进均衡发展,这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在一定时期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办学,并允许有一定收益,以促进发展,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如果也可以营利性办学,可能就会出现更多的‘贵族学校’,怎么体现公益性原则?又怎么实现均衡发展?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必须有所限制,不能全面放开。”刘政奎认为,在专业培训、职业教育等领域可以鼓励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学历教育可以继续探索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则应限制营利性民办教育。
民办学校“定性”缓冲期是三年还是更久?
“办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成为两难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在分组审议现场给出了一组数据,从幼儿园到高校,全国有十几万所民办学校,仅河南省就有193万名民办学校在校生,民办学校教师十余万人。“放到全国,这个数字会更大。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如果做出非理性选择,对相关人群以及整个社会的影响都将是巨大的、深远的。”
王佐书委员认为,《草案》中规定的“应当在本决定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决定作出调整”中的三年时间太短,建议改为“三至五年”。审议中,不少委员建议删除“三年内根据本决定作出调整”的规定,给民办学校“定性”更长的缓冲期。
“现在民办学校形成的固定资产累计是5000亿元,这是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到现在,如果按照现在房地产评估的话,价值大概在2万亿元左右。”李连宁委员坦言,在这种规模下,选择营利性办学虽然可以保留财产权,但是原来的学校用地就得按照商业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成本大大增加,一般估计要增加30%,包括煤气水电。他举例说,浙江有一所学校用地原来是8万元一亩,选择了营利性办学后,按商业用地80万/亩的价格,要补交7200万元。
李连宁委员建议,在过渡安排的规定中,把三年改成五年,甚至删掉,由地方自行确定。“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时限,久拖不决也不好。”他还建议,对营利性办学在学校用地上给予扶持,采取老校老办法,新校新办法。同时,积极稳妥谨慎地推进分类改革,特别是要一校一案,不能一刀切,做好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引导以及沟通的工作,保证法律能够平稳实施。(记者 柴葳 12月22日发自北京)